海洋经济与法律系列之海洋环境保护法律
学习地点:本所会议室
学习日期:2011年10月18日 下午
参与人员:全体
主持:徐川
学习情况: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环境保护的力度的逐步加大,环境法律逐步完善。为了相应服务海洋经济的总体工作方针,本所准备就相关海洋经济与法律做一些针对性的学习,本次结合之前的环境保护学习,对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进行学习,在之后对本所办理的海洋走私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和探讨。
徐川先对近期渤海漏油事件进行的详细的回顾和分析,从中分析海洋环境侵权的运作模式,对之后一些集体诉讼困境进行了法理分析。同时也介绍了我国海洋法律罚款上的不足——最高只能处罚20万人民币。同时,他也就该案与同类型案件的2008年松花江事件进行对比,探讨了律师是否能够参与此类案件,以及在此类案件中的角色问题。
张晓路律师表示,此类案件利国利民,也利于我国环境法律的进一步发展,是律师实践自己社会责任的一个方式。
毛立平律师表示,浙江省也颁布过《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我们也应当对此深入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