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会时间:2012年6月12日 下午14:00
开会地点:本所会议室
开会主题: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学习和研究
出席者:毛力平,张晓路,董政刚,沈婷,徐川,赵夏焱,富成立,曹倩芸,周梦莎
毛:这次最高院出台的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里面有很多条文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开展有很大的影响,为了确保今后办案的顺利也为了保障我们顾问单位的利益降低他们的风险。今天我们就来针对这份文件开个会,大家学习一下。
赵:那今天就由我来主讲这份文件。第一部分对我们的工作很重要,主要涉及对于无合同的交易的认定,我认为高院新作出的条款是对无合同交易认定变得跟严格。
张:我认为这里的条款是减轻了合同认定的举证责任以及在法律上作出规制。且加重了不承认合同一方的举证责任。
赵:第二条主要是将预约合同效力的问题,这里首次将这个合同有名化,将其作为一个合同来认定。
徐:这里我们一定要区分好预约合同与预售合同
赵:第六条主要是针对于原条文多交货物除了接受补货款或者拒绝外,多增加了一种处理方式,可以增加然后代为保管。这样是的货物的浪费降低,也给收货人一种新的选择。
张:这里要注意接收多交货物后是真正接受了,还是只是代为保管一定要提前做出一个申明,才可实施。
毛:第七条、第八条我看了一下,是变化最大的,跟我们平时的交易习惯不一样。必须认真研究这个,为顾问单位做好工作。
赵:我们平时的交易习惯都是先给发票在收款。按这个条文的意思,发票作为以付款凭证,我们顾问单位的行为会使对方单位钻法律空子,明明没有付款,却说自己已经付款了。这样子的话会造成顾问单位的严重损失。
张:这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如何规避风险?
富:我们应该在给顾问单位的格式合同中增加一条。直接写明发票不作为付款凭证。
毛:这个要抓紧去做,回去就要更改合同内容。
赵:第九条第十条主要是涉及动产一物多买的情况。简而言之就是效力受领交付优先于登记,登记优先与合同成立时间。但在涉及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中受领后有第三方登记情况的,守陵人有权利要求将动产登记在自己名下。
赵:第三部分主要是作用于货物运输过程中风险承担的问题,跟我们所经常涉及的案子有一定的关系特别是流水运货。
张:要提醒顾问单位在连续运货的过程中一定要每车说清楚运的是什么。
赵:第四块最高院在其发布会上说主要是涉及到一个网购验货的问题。就是说收货后一般认定收货人对货物的数量与外观已经进行了认可。
富:在我们这边一般会涉及坍落度的问题。
张:这里的两年是除斥期间,应当注意。而且有约定质量保证期的还是从约定。
赵:第二十一条质保金条款,买受人保留部分价款为质保金,出卖人在质保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使用效果的,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法院不支持。质保金会被没收
张:这是履行抗辩的问题。
毛:这一条款对我们顾问单位也有影响。是不是只要出现问题不去处理就是我们的责任,这也可能是施工方的责任,回去以后进一步学习。
赵:第二十四条该条是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第一款规定合同付款期限变更,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点随之变更。
徐:买方出具的还款承诺书要求变更期限的,是否属于此种情形?
张:本条要求的是变更,必须是双方协商达成的,而承诺书是单方的,并不能证明期限的变更,但实践中法官可能会认定承诺书中的日期作为付款日期,对我方不利。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还是尽量不要以承诺书作为证据为宜。
赵:第二款规定,合同约定逾期违约金,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提出违约金,仍能或支持。第三款规定合同约定逾期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中未体现的,逾期违约金仍能得到支持,已载明或已变更的除外。第三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逾期违约金或违约金计算方法的,出卖人可以主张以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
张:这样修改是对我们非常有利的。
毛:我们很对案子当时人不愿约定违约金,我们可以该条直接提出。
赵:第二十五条出卖人没有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要求解除。
徐:混凝土合格证算不算从给付义务?
张:我们的合同中都是约定最后在给合格证的。
赵:第二十七条一方之主张免责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法官应释明,一审认为免责成立未释明的,二审支持违约金的可直接释明并改判。
沈:这主要是对法官的要求,对我们影响不大。
赵:第二十九条一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法院按照可预见和扩大自负原则认定。
张:可预见原则出发点是好的,但实践中很难实现,不可能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就告诉对方我可以获利多少,很难操作。
赵:第三十一条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的,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法院应予支持。目的是按实际的损失来赔偿。
张:这条有点问题。违约逾期交付按对方有力的来,这里保护了交付方。
毛:回去继续学习一下。
赵: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这两条是关于瑕疵担保的。合同约定了瑕疵免责,出卖人仍应提示货物存在瑕疵,否则不能免责。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存在瑕疵,出卖人免责。但买受人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赵:所有权保留不适用于不动产。该条是否规定过于笼统?可能有多种情况。
赵: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本条规定了约定所有权保留情况下,买受人有一些情形时可以取回标的物。但买受人支付总价款超过75%不得取回。标的物已被买受人出卖出质的,法院保护善意第三人。标的物被取回后在一定回赎期内可以回赎,超过回赎期没有回赎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但扣除相应费用后剩余的价金返还买受人,不足可要求原买受人清偿,但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赵:第四十四条出卖人交付后诉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提出异议的,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损害赔偿或减少价款的,属于提出抗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反诉。
张:这实质上是民诉上的问题。
赵:第四十六条本解释施行前的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规定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自施行之日不再适用。本解释施行后为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本解释;已经终审的再审不是用本解释。
徐:这就是一个溯及力的问题,这是解释不是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