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时间:2012年9月7日
地点:本所会议室
出席人员:全体律师及助理
主讲人:赵夏焱
毛: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决定2013年1月1日实施。新刑诉法修改后,对于促进刑事辩护业务的充分开展无疑将起到重要作用,对刑事辩护律师来说,执业环境将会有一定的改观,但风险依然存在。同时,新刑诉法也对刑辩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我们办理刑事案件不多,主要是法律援助案件及一些顾问单位的交通肇事案件,因此对于新法中针对律师的新规定新要求进行学习讨论。由赵夏焱主讲。
赵:一、新刑诉法对律师参与诉讼带来显著变化,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是增加了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也可以要求审判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内容,明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回避的权利。
第二是将律师在侦查期间的地位确定为辩护人,并相应增加了辩护权利。一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扩大了律师在侦查期间的案件知情权,二是根据了解的情况提出意见。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这一点相比旧刑诉法是一大进步,以前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几乎是履行程序,不让问案情,会见是形式。但新刑诉法规定律师可以问案情,权利扩大了,但也有风险,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难免律师有嫌疑,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一定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是会见权变化明显,进一步限制了律师的会见权。一是会见时间。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由现行刑诉法的“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二是会见手续。“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即可会见的规定。三是会见程序。明确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对一般案件,律师会见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必须最迟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四是会见范围。取消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侦查阶段的会见应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增加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的限制。实际上,律师会见权比现行法律规定减小了,以前贿赂案件律师是有会见权的,新刑诉法对哪些属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没有明确,有的理解为涉嫌受贿10万以上的案件,仅仅是涉嫌而已,这样的案件很容易达到,其实是限制了律师的会见权。
第四是确定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增加“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最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同时,新刑诉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将案件卷宗材料一并移送到人民法院。
第五是调查权的变化:明确侦查期间律师调查举证的权利,同时也为律师增加了提交义务。新刑诉增加了辩护人在侦查阶段自行收集无罪证据的权利,即可以收集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能力、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三类证据,但是,收集到的上述证据辩护人必须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该条律师要特别注意:虽然辩护人有权自行收集证据,但也同时增加律师取证的风险,律师涉嫌伪证很多来自收集证据而引起。
第六是新刑诉增加了律师诉讼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程序,即,律师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第七是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被侵害的救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比如:人身强制措施不当、财产强制措施不当、贪腐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辩护人可以向具有不当行为的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控告行为不能及时处理时,辩护人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第八是规定了律师涉嫌306条的特别追诉程序。一是案件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二是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九是增加了律师在强制措施程序中的参与空间。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过程中,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
第十是死刑复核期间的辩护人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并且可以主动要求当面发表意见。
第十一是增设了庭前会议制度:由审判人员庭前召集控、辩、被害人等各诉讼参与方,就回避、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庭审程序听取意见,为开庭做准备。
第十二是明确了证人应当出庭的条件,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证人保护制度、证人出庭补偿制度,以及鉴定人、专家证人不出庭的后果等。
二、新刑诉法对刑辩律师的要求进一步提高
(一)辩护律师要强化忠诚于法律,巧用行使侦查阶段的调取“三类”证据的权利。首先,刑辩律师在许多案件上辩护成败的关键是行使取证的权利,但律师取证又存在很多风险。建议有些证据比如,侦查机关有疑问的证人,律师不要跟证人接触,以免证人做出相反的证言,律师有唆使作伪证之嫌。有些证据尽量申请控方调取。律师自行收集证据时注意收集证据技巧,可以录音、录像,注意取证的程序,自我保护。特别是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如自行收集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能力、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三类证据,则应及时提交司法机关。其次,指控的举证责任在控方,辩护律师要充分运用控方证据之矛盾或指出控方的证据体系本身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进行辩护。
(二)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提高素质,证明标准要求刑辩律师必须要有综合分析证据的能力。比如,从证据的种类上看,把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增加了电子数据;又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要求刑事辩护律师对证据的合法性认真审查。还有,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为我们辩护律师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鉴定人、侦查人员,他们都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这就要求我们刑辩律师必须加强相关业务的学习,加强法庭询问技巧的训练和培养。
(三)工作要更加扎实细致,注意技巧。侦查阶段,律师应当依据客观事实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有益的意见,如果依据的不是事实,意见对办案机关毫无参考价值;同时注意不要把辩方的辩点过早暴露。新刑诉法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中,要充分行使辩护权,把程序工作做到滴水不漏:一、有需要回避情形的,要大胆提出回避意见;二、坚持要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三、当案件有刑讯逼供的线索时,要坚持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四)刑辩律师防范风险的能力要进一步提升。虽然新刑诉法对律师涉嫌306条的特别追诉程序,但是执业风险依然很大,律师要学会保护自己,尤其是在侦查阶段进行调查时,既要尊重事实,又要合乎法律程序的要求,还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资料,将风险降至最低。
(五)刑辩律师应当团结奋战,遇到困难,除了自己通过新刑诉法赋予的申诉控告权争取权利以外,还可以及时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情况上报律协,通过组织来解决困难。刑辩律师只有团结起来,推动法治的力量才更强大。注意充分发挥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的积极作用。
总之,新刑诉法对律师提出了更高更多的要求,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出席全国律师刑事诉讼法培训班开幕式讲话强调: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确保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的原则,维护法治的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坚持依法、规范、诚信辩护的原则,切实遵守法律,严格按照刑事实体法、程序法和律师法、律师工作规章以及行业规定履行辩护职责;规范执业行为,规范工作标准,努力实现辩护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恪守诚实守信的职业操守,诚信于当事人、诚信于司法机关、诚信于社会,树立律师良好社会形象。要注重培养庭前准备、庭审辩论、逻辑思维和表达沟通四个能力,切实提高刑事辩护质量。律师要结合实际,加强学习,深入理解,进一步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业能力,提升综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