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4-03-14 11:16 68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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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No.  0064  

 

 

浙江海之星 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

 

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 通〔2021〕87号)和《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 指引(试行)》,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并于2024年3月11日在杭州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一部分 计时收费标准

一、本所各类法律服务事项均可约定计时收费方式。

二、本所计时收费的单位时间为60分钟,设定档,各档

单位时间的计费标准分别为:

 

第一档

1000元至2000元;

第二档

2000元至5000元;

5000元至8000 

   

三、计时收费的工作时长以律师办理委托法律事项过程中了

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商议工作方案、 代办各类手续等必要时间,以及委托人认可的其他必要时间为准。 律师计费工作时间应按实际工作时间确定。出庭工作时间最高可  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200%计费,节假日加班最高可以按实际工  作时间的150%计费,办案在途时间最低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

40%计费。

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的,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计费工作时间

分别计算。

法律辅助人员指律师事务所内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专 职人员,包括秘书、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等。律师事务所法律辅 助人员从事法律辅助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折算律师的

工作时间。

律师工作时间计量单位和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

确定,双方没有约定的, 一般以小时为基本计量单位。

四、承办律师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服务内容和时长清单及其必

要说明。

 

 

第二部分 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五、本所提供以下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可按不同服务

内容选择适用计件收费或者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费标准分别为:

(一)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一审案件、仲裁案件,不涉

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 5000  300000 元;涉及财产关系的

 

可以按每件收费50001000000元,也可以按争议财产标的分

段并以一定比例计算或者按基础服务费加收一定比例计算,其中基础服务费为5000100000元

 

1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 6%- 10%;

 

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收取 5 % - 8

%;

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收取 4 % -7

%;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收取 3 % - 6 %;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收取 2 % -  5%;  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收取 1 % - 4%; 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收取1% - 3 %;

5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 0.5 % - 2 %。

 

委托人提出反诉、仲裁反请求或者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诉、仲 裁反请求的,反诉、仲裁反请求按另一案件处理,可以参照上述

收费标准。

代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参照上述收

费标准。

代理行政复议、行政听证或者其他行政处理案件参照行政诉 讼案件一审收费标准。代理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参照涉及财产关系

的民事诉讼案件一审收费标准。

 

 

 

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的二审案件、审判监督程序、 发回重审、执行程序的案件,参照一审收费标准。当事人一审败

诉,委托代理二审的,代理费可在一审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商事仲裁案 件参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或者上浮50%以内收费。申请执行仲裁裁 决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

参照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收费标准或者上浮50%以内收费。

(二)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按以下标准分别收费:

1.刑事侦查阶段, 2000     200000  /件。

2.审查起诉阶段, 20000 元至 200000 /件。

3.一审阶段,  20000 元至  300000  /件。

4.死刑复核阶段, 100000元至500000/件。

5.刑事判决生效后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社区监管、

罚金刑的执行、财产没收等诉讼活动,20000元至200000

/件。

6.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执行程序的案件,参照

一审收费标准。

7.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按照上 述相应标准分别计费,也可以在此基础上约定调节,禁止实行或

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三)其他诉讼法律服务事项的计件收费,律师事务所与委

托人可根据最相近似原则参照本标准协商确定。

 

 

 

 

六、本所提供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收费标准分别如下:

(一)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按

委托事项涉及标的分段计费,各段计费标准为:

1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8%-18 %;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收取6 %- 15 %;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收取4%- 12%;

1000万元至5000元部分,收取3 %- 9 %;

5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2%-6%。

(二)以下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收费标准:

(1)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0000元至300000/年;

(2)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含专项法律顾问费),20000

500000/件;

(3)法律咨询服务费,1000元至5000 /件;

(4)法律论证服务费,5000元至50000/件;

(5)法律培训服务费,5000元至50000/件;

(6)律师见证服务费,5000元至50000/件;

(7)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法律咨询回函,以及开展

资信调查、法律尽职调查等事项的服务费,2500元至100000

/件;

(8)起草、审查或者修改合同或者其他文件等事项的服务

费,1000元至100000 /  

 

(9)代书、代办公证,代为声明等事项的服务费,1000

50000/件;

(10)参与谈判事务的服务费,5000元至50000/件1000元至8000元/小时

(11)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提供服务的服务费5000 /件至50000/件;也可按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12)企业合并重整服务费100000元至2000000/件;也可按标的额1-3 %比例收费;

(13)其他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的服务费,20000 

500000/件。

(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对不同的非诉讼法律服务事项分类分

档罗列价目)

担任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强制清算管理人案件的收费 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

酬的规定》及各地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服务事 项,可按照法律服务事项性质所对应的收费标准在2-5倍以内收

费。

 

 

第三部分 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八、本所对接受委托的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 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

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

 

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 行风险代理收费。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不涉及人身权的财产关

部分可实行风险代理。

九、按规定允许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委托人最终实现 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 收费,也可以设定在达到一定的诉讼或仲裁目的时,收取一个固

定金额的律师服务费。

本所在风险代理的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 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 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 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 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

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第四部分 收费标准说明

十、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 仲裁费、保全费等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取的费用,鉴定费、公证费、  律师异地办案的差旅费、律师办理案件的查档费、翻译费及其他  费用等,据实向委托人结算,不计入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

支付。

 

 

十一、律师事务所为农民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服 务的,应当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不得向受援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十二、 本标准中的“标的分段” “标的额分段”各段不含下 限本数,含上限本数;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法律事务”按照 《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相关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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