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环境诉讼频发以及企业环境责任加重的大前提,本着服务中小企业的目的,海之星所开展了对《环境保护法》的学习。本次学习由毛力平主任组织,实习律师徐川查询整理资料,全体律师参与。徐川介绍了基本法条的情况,并对《环境保护法》几个方面的特点逐一进行了细致的讲解和分析。
环境保护侵权从总体而言采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即被侵权者对侵权行为和受损结果进行举证,而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有无,是侵权主体需要证明的内容。
环境侵权是特殊侵权,但是也符合一般侵权的条件:1、有损害结果。2、存在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中财产、人身损害并没有特殊之处,而在环境侵权中,环境享受权也是可以主张的损害结果,例如废气造成的臭味,景点被破坏等。
对于因果关系,如上所述,侵权方承担举证不存在因果关系和免责事由,受害方仅需举证可能性即可。
免责事由主要有五种:1、不可抗力,2、受害方故意、重大过失,3、第三人作为导致损害结果,4、战争行为,5行政合法性。特别指出,行政合法性是指在行政机关许可的合理范围内。
而环境侵权主要的救济途径有:1、行政调解(海事等主要通过这一手段解决,但是无行政强制力),2、民事诉讼。
其他一下方面环境侵权可以参照一般侵权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