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海之星所模拟法庭二

发布时间:2011-08-03 16:18 32次浏览

学习内容:张某-徐某案件模拟法庭

学习地点:本所会议室

学习日期:2011.8.3 下午1:30

主持:张晓路

原告代理人:赵夏焱 被告代理人:徐川

旁听:毛力平、董政刚、沈婷、富成立、何飞燕、郑胜东

学习情况:结合经济形势与民间借贷案件频发的司法实际,同时考虑到现律所服务社区房产纠纷频发的现实情况,从近期案例中,选取近期办理的张某与徐某民间借贷(委托合同)纠纷作为本次模拟法庭的材料。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原属恋人关系,恋爱期间徐某建议由张某出钱,徐某代办在富阳购买排屋,供两人结婚用。张某每月支付3万按揭款,后两人关系恶化,徐某称其害怕日后张某不愿意继续付按揭款,就要张某出具了所谓“借条”,金额共计六百多万,并约定每月支付三万元。

张某支付了购房款之后,两人关系破裂,张某发现徐某并未替自己在富阳购买房产,而在绍兴以徐某名义购买了房屋,遂诉至绍兴县法院,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要求归还房款。

原被告代理人经过激烈的质证之后,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几点:1、证据张某出具给徐某的“借条”中反应的借款关系是否存在。2、委托徐某购房事实是否存在。3、张某银行转账记录中只有九十多万,而非其主张的一百五十万,数额认定问题。

针对上述焦点问题,徐某代理人认为张某出具的相关录音及书面的证人证言都不能直接证明购房事项的存在,且证据形式也不符合法律规范,在这样的情况,法官不应当轻易否定借条的真实性。

张某代理人认为根据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解释,借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相关问题综合判断,应当结合徐某支付能力,还款方式等进行综合判断,不能简单的仅凭借据就认定借款的存在。而张某所提交的证据虽然为未公证的录音和书面证人证言,但是其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当予以认定。

之后,主持张晓路律师结合庭审实际情况,对原被告代理人表现提出了指正意见,并借本次模拟法庭发现了本案其他的思路和观点。

    对于两位代理人而言,熟悉了在本省判断民间借贷案件中极为重要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并了解了民间借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审查方式和判决依据,收获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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