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之星所8月《环境保护法》学习二

发布时间:2011-08-12 17:00 31次浏览

    应本所律师要求,海之星所组织了对《环境保护法》的第二次学习。2011812日下午,本所特邀请环保局高处长为我们讲解了《环境保护法》的前世今生并从实务角度分析了《环境保护法》的实践情况。

 

 

附:学习内容整理提纲:

一、环保法法律体系

1、法律制度与经济状况相适应

我们三十年爆发的环境问题,而其他国家100多年才爆发,所以环保法每隔23年就需要修改加以适应。人口问题是最大的污染问题。

PM10是我国监测可吸入颗粒物(灰尘)标准,主要监测位置有:工地、汽车尾气、工业烟囱。

环保法大事件:79年我国第一部环保法,08年成立环保部。

2、宪法中的环保法部分

    第二十六条和第五十二条中内容:生态保护与防止污染以及其他公害。

3、海洋保护

海洋环境由海洋局与环保局共同管理。造成损害处罚上限为20万元。

二、各分支法律规范

1、《水污染防治法》:本法为最新修订的单行法。规定了处罚限额为总量排污费的一到五倍。

2、《大气污染防治法》

3、《固体废污染防治法》

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该法是老百姓群众最为关心法律。

1)工业企业噪声。(2)交通噪声。

马路噪音由交警部门管理;航道由港航部门管理;民航由民航部门管理;军用机场由环保部门管理。

3)建筑施工噪声由02年成立的综合执法局管理。建筑施工不允许在夜间10点到第二天6点之间施工。(4)社会生活噪音。

5、《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

6、《放射性环境污染防治法》:对此,高处长就普遍关心的移动基站的案例进行了讲解。

7、《环境影响评价法》

8、《建设项目环评条例》

三、司法实践

公益诉讼切入点的话,环评机构为民间中介机构。如果对环评结果不满,仍需进行行政诉讼。在实践中,环境标准及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名录是诉讼的重要内容。

环境损害评估的主要内容为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认定及损害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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