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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人:ZHEN 来自:杭州 留言时间: 2013-1-25 14:43:11   
主题:咨询问题
律师,你好,
想问一下我先生在外面欠了很多外债,那些债主如果来问我要,我是否也要承担责任的。还是可以作个公证什么的。
回复人: 管理员 回复日期:2013-1-25 15:01:00
你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所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夫妻之间是可以做财产约定的,如果要公证,该公证书需要让债权人知道你们夫妻的财产是各自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否则该债务还需要你与你先生共同承担。


 留言人:小黄 来自:温州 留言时间: 2012-6-27 15:57:46   
主题:暑期实习(实习生)
您好,请问贵所接受在校生的假期实习吗?


 留言人:王小姐 来自:宁波 留言时间: 2012-3-7 10:34:17   
主题:劳动仲裁
请问,劳动仲裁一定要先经过调解吗?
回复人: 管理员 回复日期:2012-3-7 10:38:40
您好,劳动调解不是劳动仲裁的必经程序。


 留言人:张伟 来自:杭州 留言时间: 2012-3-7 9:33:42   
主题:咨询
我是2010年5月10日进入现在公司工作的,签订合同为三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现在转正后的工资是3000元,岗位补贴为300元,交通补贴为200元,餐费补贴为130元。公司在2011年10月10日发了通知,我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2012年2月4日提前解除。请问,我的劳动补偿金怎么算?如果我不愿意提前解除,是否公司也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呢?
回复人: 管理员 回复日期:2012-3-7 9:37:35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协商解除。此外,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其中一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提出解除合同,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本案例中,如果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以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具体到你的情况,工资3000元、岗位补贴300元、交通补贴200元、餐费补贴130元均应计入应得工资。


 留言人:秦锋 来自:温州 留言时间: 2010-12-14 12:51:44   
主题:求职
您好!本人是浙江工商大学应届毕业生,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请问贵所现在有招实习律师吗?


 留言人:何瑞东 来自:武汉大学法学院 留言时间: 2010-2-26 15:24:09   
主题:应聘律师助理
2009年7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已通过司法考试(424分)。有志于法律工作,希望贵所能够给我一个机会!另已向贵所邮箱投递了简历。
麻烦了!谢谢!


 留言人:ZHL 来自:宁波 留言时间: 2009-7-3 14:55:09   
主题:洗耳恭听

洗耳恭听
毛主任 :您好 !
一例医疗过错人身损害(于2002年7月19日开始)诉讼 ,前后在二个律师事务所 ,聘了三个律师 ;对于他们在代理全程中道貌岸然 、丧职德 、缺诚信 、知法违法 、坑害委托人的作为 ,咬牙切齿 、恨之入骨 ,已经到了不可容忍的地步 ! 本人对以下所陈述的真实性负责 ,若有假证 ,愿承担法律责任 !
一审[ 徐 、毛 ]二个律师玩忽懈怠 、不尽职责 ,不调查收集证据 ,为多收取代理费 ,盲目诉讼标的 ,对77万余元赔偿额的赔付要求及具体项目 ,未向法院提交过一份相关法律依据的书证予以证据证实( 河南省口口律师事务所为柴口口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诉讼标的42.47万余元 ,该律师事务所指派人员依据相关赔偿标准 ,为其核算了赔偿额和具体项目 ,为其代书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收集整理了 32份书证 ; 撰写代理词 ; 出庭代理按照赔付要求及具体项目举证 ,提出要求和代理观点 ......等 ,最终法院判决赔偿40.13万余元 ),导致法院不予保障 、不予采纳 、不予支持 ......等等 ,造成对当事人带来不利的裁判结果 ,[ 徐 、毛 ] 却没有一点点愧疚 ; [ 除判决书外 ] 不为当事人代收法律文书 ;扣押当事人在举证期内提供的证据不交给法院 ;开庭时没有撰写代理词 ; 伪造签名 、擅自申请鉴定 ,隐瞒事实真相 ...... ;二审终结后 ,在一审法院档案室查阅诉讼卷宗时 ,发觉医疗鉴定申请书上盗用 、假冒签了我的姓名 ,[ 徐 、毛 ] 敢作而不敢为 ,还变本加厉诬赖我 ! 撒谎 、作贼心虚的二律师始终无胆量答应做“ 笔迹 ”鉴定 ...... ; 适用法律法规和赔偿标准错误 --- 残疾生活补助费 、护理费 ...... 等等 ,都没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赔偿标准 ,而是不认真负责的乱核算 ,单以护理费一项为例 ,不论是《 医疗事故 》、《 道路交通事故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护理费的赔偿计算标准都是按照事故发生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的 ,2001年我所在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是18535元 ,二律师未按照该标准的数据计算 ,却按6574元来核算 , 这个数据完全错误(根本无该标准), 造成实际差错计 --- 26580元 ,其没有按照该规定的计算标准予以认真 、仔细 、负责的核算 ,导致我应得的合法赔偿大幅度的缩减 、遭受重大损失 ,并无辜浪费了由此而发生的诉讼费用近1.3万元 ,还有2000年9月26日 --- 2002年7月23日应该是674天 ,却只按400天计算 ,实际少算护理费274天 ,计差错 --- 14107.10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49条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406条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06条第2款规定[ 徐 、毛 ] 应该承担赔偿护理费的实际损失合计 ---- 41437.60元及应得的利息(依据国家银行规定计算),这一明明白白的过错至今却还未解决 ; 人身损害赔偿是受害人身体受不法侵害后获得的与受损害程度相当的赔偿 。 赔偿款中扣除垫付的医疗费 、诉讼费 、代理费 ...... 等相关费用外 ,其余存下的赔偿额与受害人的人身权有极强的依附性 ,与其日常生活有直接的关联性 , 二律师不按照规定的计算标准核算 ,等於变相减少赔偿数额 ,影响受害人今后的生活 ,也就是等於没有切实维护好伤残老人的合法权益 。
老百姓不懂法律 ,才会用血汗钱聘请律师打官司 ,毫无疑问是要求律师全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遭损害 ,依赖于律师调查 、取证......,这也是律师应尽的职责 ;作为执业律师 ,残疾生活补助费 、护理费的赔偿计算标准是根本 、完全不应该发生如此大的差错( 其中还没有包括算错[60 X 400 = 12000元]的住宿费1.2万元 ) ,连这一最起码的 、最基本的知识都不懂 ,怎能维好权 ?2006年9月25日仅退还1.5万元代理费 ,若要想得到过错赔偿 ,非打官司不可 ,否则就是没门......,[ 徐 、毛 ] 俩严重玷污 、败坏律师崇高的职业形象 ;
二审赵律师[ 律师事务所主任 ]她凶狠 、残忍 ,不依法参加诉讼活动 ,无故缺席三次 、迟到二次 、早退二次 ;有关《 证据 》在举证期内不依法履行为当事人向法院提交 ;明知一审诉讼 [ 标的 ] 有错误 ,故意不予提出来 ,没为当事人予以纠正 ; 代理诉讼还未终结 ,就拒绝为当事人代收法律文书(裁定书);不为当事人领取协议中的补偿款 ...... ; 结案时隐瞒真相 ,不履行告知义务 ;没有确实维护当事人合法的诉讼请求(后续医疗费 、后续护理费 、伤残等级评定) ;签约是一般代理 ,篡改为特别授权代理 ,借此擅自越权撤诉 ,其行为的后果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相悖 ,导致造成重大损失 ;强行霸王格式条款 ,不执行国家明码标价 、乱立名目 、违规黑心收费47820.40元......; 因不服一审的判决 , 于2003年2月24日上诉到省高院 ; 以下先公开一封给赵律师的挂号信 ;
赵律师 : 你好 !
直抒如下:
(1)2003年2月22日我家属与你办理手续( 当时付现金5000元 ,并交给你全部书面资料 、证据 ...... 等 ),你交给我妻( 代为带回 )一份只是一般的委托代理合同 ,并未与你签订过风险代理协议 ;
(2)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的文件中 ,没有“ 成果代理费 ”这一项目 ;你既收代理费又收风险代理费 ,不合理 ;
(3)我由不服而上诉 ,被告未上诉 ,你曾告知 ,若维持原判或不利于当事人的判决 ,风险自负 ......,所以你没有一点点风险 ;
(4)经过多方面多次咨询 ,一审判赔的8万元与你毫无关系 ,不能作为赔偿15万元内的基数 ,没有这样的收费标准 ,更无法律依据 ;
(5)协议上的赔偿额应该一一列明( 项目、名称 、金额 ),浑合的总额 ,摸糊不清 ;
(6)2004年5月20日在上海司法鉴定中心 ,当时讲明是“ 调解 ”,5月26日变成“ 庭外和解 ”你在事前肯定是早已知道的 ,却没有告诉当事人真实情况 ...;
(7)从各方面得到的实际情况证实 ,因一审标的上的误差 ,在“ 和解 ” 中完全可以纠正 , 你没有告知当事人 , 还有 , 如超出一审范围的合理要求 , 同时可以提出来的 , 你也未告知 ;
(8)既然是“ 和解 ”应该把后顾之忧彻底的考虑进去 ,周到 、落实办法 ,解决好( 如后续医疗费 ......等等 ) ...... ,你根本未认真尽责 ,没有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9)千辛万苦好不容易上诉到省高院 ,当查证 、确认被告违法违规 ,理应惩罚 ! 凭什么要我付出沉重的代价 ------ 撤诉 ? 如今 , 甚至连一个伤残等级都没有评定 , 太不合理了 !!
(10)我根本没有撤诉的意愿 ,更无任何理由要撤诉 ,根据法律规定 ,一审确有错误 ,是不允许撤诉的 ,你也没有告知 ,更未详细说明撤诉的不利后果 ..... 等等 ,却把我的上诉权随便的给处分了 ;
(11)被告医院没有开医药费发票 ,钱 50 % 已分给你了 ,你却叫我起诉医院 ,这太不合情理了 ...... ;
我们是真心的相信你 ,可你根本没有把结尾的工作做好 , 带来以后很多的麻烦 ...... ,现在我与你协商 ,要求退还不属于风险的代理费4.15万元 ,我不愿意付出这丧失上诉权代价的残命钱 !
此致
敬礼
当事人 :Z H L 写于2005年5月29日
注 : 本信于 2005年10月9日寄 , 请你在 2005年10月26日前给我回信 。

我曾分别于2004年12月6日 、7日 , 2005年5月26日三次去省高院档案室查阅诉讼卷宗 , 2005年5月26日发现她在“ 授权 ”委托书上有严重的欺诈 ......, 这一不诚实 ,导致 、促使当事人产生对其他事项的疑虑 ......,即始查找有关文件 、资料 , 请教专业人士咨询相关法律依据 ......;由于她对挂号信自始至终无动于中 , 当事人无奈只得于2005年12月31日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违反国家计委 、司法部计价费[ 1997 ]286号和计价格[ 2000 ]392号文件《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政府定价项目及定价原则 ;违反国家计委令第1号 、第8号 、第15号之规定 ; 违反[92]口价费联139号《 律师服务费按“ 附件四 ”( 律师服务费标准表 )执行 》文件规定 ;违反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 根据以上文件确认 :(1)当时(2003年2月22日)律师服务收费是实行政府定价及定价项目 ; (2)当时代理民事案件不属于协商收费的范围 ;(3)根本没有“首期代理费”和“成果(风险)费”的项目 ; 她强行霸王格式条款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扩大收费范围自立名目重复乱收费 ,她把自己定的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 ,共计三次收取5.65万元 , 违规多收4.78万余元( 其中1.5万元不开税务发票 );

为打击报复我的举报投诉 ,她故意违背事实 ,颠倒黑白 ; 她自知未尽职尽责 ,却又不思悔改 ,为能永久占有不法所得 ,2006年6月12日亲手泡制策划 ,疯狂向我儿子工作单位的领导发三份[ 传真 ] ,施展造谣 、诬陷 、恐吓 ...... 等卑鄙手段 ,直接威胁我们二个家庭的正常生活 ,任意违法公示( 一审判决书 , 二审裁定书 )裁判实况 ,严重侵害委托人及家属的隐私权 、名誉权 !如果以她为榜样 , 我们向其丈夫单位 、向她父母的工作场所 、向其儿子的学校领导 ,分别发[ 传真 ] , 公布她 :“ 利令智昏 、丧心病狂 ...... ”, 她有何感受 ?可惜 ,我们做不到象她那样的鄙劣 ; 她漠视职业道德违反执业纪律 ,未受到应得的惩处 ,利欲熏心 、走火入魔 、诱使她更加胆大妄为 、肆无忌惮 ,出于不法的动机 ,凭借自己是仲裁员的“ 才能 、权势 ”,摇身一变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竟将伪造的一份[ 根本没有邮寄过的催款通知书 ]证据于2006年9月下旬向她自家的仲裁机构诬告我欠她8000元 。 稍通法律知识的人士 ,一望便知 ,其实质是在滥用仲裁程序 ,达到其非法的动机 ,其本质并非为这根本不存在的8000元 ,而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在乎于逃避违法多收的4.78万余元 ,梦想能合法占有 ,这才是她虚假仲裁 、戏弄法律 ,导致加深当事人精神伤害 , 额外蒙受不必要经济损失的庐山真面目 ,实太卑鄙 ! 好就好在该仲裁委与他们所有的仲裁员 ,说到底都是一家子 ,该委的副秘书长 、仲裁员陈口 , 曾于2006年11月24日在电话中讲 :“ 由仲裁庭出面协调 ,制作一份调解书 ,叫赵律师拿出一万元以内 ...,这欠她8000元与退还给我们一万元 ,该仲裁委岂非自相矛盾 ?明明是她在[ 传真 ]《 周口同志的情况反映 》中讲 :“ 现律师已成功代理完成预期工作 ,周家也支付协议中款项 ,合同已执行完成 ”.......; 谁会相信,法律界有这样一个知名 、资深( 优秀 )的主任律师 , 竟会“ 知法违法 ,欺诈委托人 ”做出连一个普通老百姓都不及的恶劣行为来 ? 一个诚实 、理智 、守法的公民绝对做不出这样下流的事情来 ,该 [ 高级 ] 主任律师 ,真不知羞耻 !
2007年5月18日只肯退还2万元风险费 ,如果不同意该数额 ,那么我们就甭想拿到一分钱 ,其霸势已远远超出穷凶极恶的强盗 ! 至今还非法侵吞伤残老人2.78万余元残命钱 !

北京市朝阳区一个普通当事人“ 韩口 ” ,伪造授权委托书 ,被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 ,罚款1000元(人民法院报2007年1月12日《 伪造授权委托书妨害诉讼 》文章)。 那么 [ 徐 、 毛 、 赵 ] 三个律师 --- 缺失诚信 ,玩忽懈怠 、不尽职责 ,伪造鉴定申请书 ,篡改授权委托书 ...... 等等 ,其执业行为 、执业准则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违反了同类职业人员处理同类法律事务时一般具有的行为要求 ;知法违法坑害当事人 ,更应该从严 、从重惩罚 !

我们坚信凡是坑 、蒙 、拐 、骗的违法者 ,都是同一个下场“ 以损人开始 ,以害己告终 ”这是人世间铁的规律 !

敬请您赐教 . 谢谢 !




伤残老人:Z H L 2009年7月3日发; Email:k28327@163.com

[ wa3792 ]
回复人: 管理员 回复日期:2009-7-8 10:22:01
您好!根据您所述的情况,建议您到您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行业管理协会(如:律师协会)反映.


 留言人:小姚 来自:浙江台州 留言时间: 2009-3-20 18:54:22   
主题:应聘律师助理
我是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08年通过司法考试,非常希望能到贵所实习,个人简历已经投送到贵所的邮箱,请查收!非常感谢!


 留言人:小周 来自:杭州 留言时间: 2009-3-14 9:54:23   
主题:实习应聘
您好,了解到贵所近期招聘实习律师助理,我是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非常希望能有到贵所实习,并成为其中的一员。个人简历已经投送到贵所的邮箱,请查收!非常感谢!


 留言人:小王 来自:杭州 留言时间: 2009-3-12 12:29:43   
主题:你好
你好,请问这次律师助理一共招几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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